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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下半年正副隊長候選人為:

投票01.jpg 

隊  長候選人─ 蔡岳均
副隊長候選人─ 陳志宇

請大家於四月二十四日(六)
上午10點至家扶中心投票

謝謝大家!!!

如不能前來投票的夥伴們,請寫為託書

PS.16號之前接受報名正副隊長候選人
   請要報名參選正副隊長候選人的夥伴們,打電話與社工員 蔡老師聯絡!


當天活動結束後,要開例會。地點:家扶中心一樓『會議室』
   
(大安區樂利路97號1樓近木柵線六張黎捷運站)


隊長副隊長選舉法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台北縣家庭扶助中心展愛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組織章程總法的子法中隊長副隊長選舉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本法係針對本隊隊長副隊長的產生方式加以規定,但不得抵觸本隊組織章程總法.

 
第二章 隊長與副隊長選舉方式

第三條:本隊隊員入隊滿壹年或曾任服務組長半年以上者,方可為隊長或副隊長候選人資格,但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四條:人事組長應於隊員大會前一個月公佈合乎隊長副隊長候選人資格名單.
第五條:隊長副隊長選舉時,須經本隊全體隊員去除請假人數後,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未達前項出席人數,隊長應於一個月內召開隊員大會.
第六條:隊長副隊長候選人初選,每張選票數限最多選六名,被選舉人以得票數前六名為隊長候選人,如票數相同,則均為隊長候選人.
第七條:隊長後選人複選,每張選票限選一名,被選舉人以得票數最高為當選,如票數相同,則票數相同者再行選舉,以得票數最高為當選,如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之.
第八條:副隊長候選人為隊長候選人去除已當選隊長之隊員,選舉方式與隊長候選人相同.

 
第三章 附則

第九條:本法修訂須經隊務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通過,並於隊員大會三月前公佈通知.
第十條:本法於民國八十四年辦理第十五屆隊長副隊長選舉時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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